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07年度,242號
CPEM,107,竹東交簡,242,2018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劉家汝前於民國107年4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 字第5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6月1日起 至108年5月31日止。詎其明知酒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緩起訴期間之107年10月23日晚上11 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河濱公園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於翌(24)日凌晨 0時3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迨於同日凌晨0時5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與東 林路口處為警攔查,發現劉家汝身上有明顯酒氣,遂對其測 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院判斷之證據: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警員徐麟儀出具之查獲報告。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論罪科刑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之公共危險罪。
2.爰審酌被告前於106年間已有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 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猶無照



駕駛,再次飲用酒類後在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 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 衡其無業、87年1月29日生、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明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