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3號
KMDV,107,婚,13,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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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3號
原   告 蔡再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蘇燕華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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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