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43號
KMDV,107,司票,143,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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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建來即聰泉建材行

相 對 人 董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原本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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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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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號│ │ │ (即到期日)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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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淑勤│ 106年7月27日 │ 106年8月18日 │ 200萬元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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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淑勤│ 106年7月27日 │ 106年8月26日 │ 250萬元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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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淑勤│ 106年7月27日 │ 106年8月26日 │ 200萬元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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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淑勤│ 106年7月27日 │ 106年9月27日 │ 300萬元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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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董淑勤│ 106年7月27日 │ 106年8月18日 │ 250萬元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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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