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5號
KMDV,107,司促,164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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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白鎧慶(原名白慶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3,690元,及其中
  48,6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白慶彥於民國93年5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
  4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48,61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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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