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何忠銘
債 務 人 李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1,999元,及自民國98年8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2年10月2日至民國99年10月2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8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釋明文件: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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