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8號
KMDV,107,司促,1558,20181212,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忠憲  台南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林泳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227,381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