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2號
KMDV,107,司促,1552,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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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馬艾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37,34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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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