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富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祥
債 務 人 洪瑞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1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