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慧玲、郭英檻、郭英義、郭秋霞、郭碧
、郭玉瀅、郭秋香、郭素月等人間因107年度沙簡字第362號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9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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