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108號
SDEV,107,沙簡,108,2018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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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吳雅蓁 
訴訟代理人 廖偉如 
被   告 陳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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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