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原 告 陳志勝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許慧鈴律師被 告 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田卓弘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蔡朝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3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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