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勞小字,107年度,3號
SDEV,107,沙勞小,3,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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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志勝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田卓弘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蔡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3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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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