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懷為
陳雅玟
陳雅青
陳雋錡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炳燦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
36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
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完整之上訴聲明,並依該上訴聲明查報
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據此並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