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7年度,711號
SDEM,107,沙簡,711,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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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哲勛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7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哲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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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