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7年度,707號
SDEM,107,沙簡,707,2018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茆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茆苼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壹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