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07年度,1133號
SDEM,107,沙交簡,1133,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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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聖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聖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已與李清燕無條件達成和 解,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本院於量刑 時已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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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