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624號
CDEV,107,橋補,624,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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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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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