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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7年度,136號
CDEV,107,橋小,136,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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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連檔 
訴訟代理人 馬宗慧 
      陳志德 
      簡聰富 
      張守龍 
被   告 顧玉珮 
訴訟代理人 林國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貳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費用應包含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及證 人旅費524 元,共1,524 元。而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及一 部敗訴,依原告勝訴之金額與請求之總金額比例計算,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為77%,亦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 173 元(1,524 元×77%=1,1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則為351 元(1,524 元-1,173 元= 351 元)。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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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