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550號
TYEV,107,桃補,550,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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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林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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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