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878號
TYEV,107,桃簡,878,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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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78號
原   告 王基淋 
被   告 江沅蓁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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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