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78號原 告 王基淋 被 告 江沅蓁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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