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7年度,2030號
TYEV,107,桃小,2030,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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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030號
原   告 彭璻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鈴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游鈴琪之住所及年籍資料(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所提出被告游鈴琪之個人資料僅有行動電話號碼 ,其餘相關資料並不明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行動電話號碼 使用者資料,查無姓名為游鈴琪之使用者,且本院前依原告 陳報之「桃園市○○區○○路000 ○0 號」地址送達被告, 遭以查無此址退件,故本院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準此,原 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 起訴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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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