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鐘姵潔
相 對 人 鄭昭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 務人即相對人全部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 以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之舊址,惟 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於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 弄0 號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債權憑證、退件信 封影本等在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居所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 於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07 年11月28日新北警汐刑字 第1073459366號函附卷可稽,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 園市○○區○○路○段000 號4 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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