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422號
SYEV,107,營簡,422,201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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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工喜 
      林樹炎 
      林晏如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讚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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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