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工喜
林樹炎
林晏如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讚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