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7年度,185號
PCEV,107,板簡調,185,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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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吳姿蓉 

代 理 人 蔡瑞陽 
相 對 人 李大威 
相 對 人 高億華 
相 對 人 高如羚 
相 對 人 呂柳  
相 對 人 呂正義 

相 對 人 高清池 

相 對 人 高興  
相 對 人 張呂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0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 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李大威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號;相對人高億華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相對人高如羚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相對人呂柳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00巷0號8號;相對人呂正義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0號;相對人高清池之住所地係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相對人高興之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相對人張呂梅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民事聲 請調解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相 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聲請人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聲請請求相對人高億華李大威高如羚呂柳呂正義高清池高興張呂梅 等八人,應將佔用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上之房屋拆除清空還地予聲請人及其他共有人



,依其所訴事實,顯在行使共有土地返還請求權,自係因不 動產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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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