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訴訟代理人 方鈺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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