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835號
PCEV,107,板簡,2835,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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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訴訟代理人 方鈺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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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