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26號
PCDV,106,訴,102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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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胡紫涵 
      胡卉蓁 
      胡淑珍 
      胡淑屏 
      張胡淑霞
      胡中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源律師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張䕒予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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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