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胡紫涵 胡卉蓁 胡淑珍 胡淑屏 張胡淑霞 胡中慶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建源律師 劉芯言律師被 告 張䕒予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