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932號
PCEV,107,板簡,193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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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李宗謙 
訴訟代理人 邱于昕 
被   告 丘明化 
      陳麗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秉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明化陳麗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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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