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李宗謙
訴訟代理人 邱于昕
被 告 丘明化
陳麗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秉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明化、陳麗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