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011號
PCEV,107,板簡,1011,2018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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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日新  指定送達處所:宜蘭市○○路0段0000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國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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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