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日新 指定送達處所:宜蘭市○○路0段0000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國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