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7年度,60號
PCEV,107,板救,6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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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劉梅英 
      鄭金枝 

代 理 人 陳引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榮坤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 分會審查認聲請人之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且主張非顯無理 由,並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 出該分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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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