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7年度,131號
PCEV,107,板小調,131,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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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31號
被   告 郭宗禮 


 
上列被告與原告鄭宇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墊支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
零捌拾元,逾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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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