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772號
PCEV,107,板小,3772,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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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72號
原   告 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泊淳 
訴訟代理人 方春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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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