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72號
原 告 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泊淳
訴訟代理人 方春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