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984號
PCEV,107,板小,2984,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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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李紹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程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 被告為「甲○○」,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 0 號1 樓」,然相關訴訟文件經送達被告陳報之上開地址, 均經郵務單位以「無此號」退回,故原告陳報之「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0 號1 樓」,顯非被告之住所。此外 ,起訴狀未有被告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 之記載,是本件被告住居所及行為能力等均不明。本院於民 國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年籍資料或住居所,另未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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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