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848號
PCEV,107,板小,2848,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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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848號
原   告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訴訟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94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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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