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820號
PCEV,107,板小,2820,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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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82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被   告 陳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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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