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李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
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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