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57號
PCEV,107,板勞簡,57,2018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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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李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
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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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