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璦慈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於支付 命令程序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為此, 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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