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568號
PCEV,106,板簡,2568,20181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568號
原   告 陳素環 

訴訟代理人 林溫明 
被   告 賴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即四樓)建物之客廳平頂修復至不漏水的狀態,修復方法為依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新北土技字第一七五七號報告書第六頁鑑定結果所記載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即五樓)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如附件一),並將原告所有上開四樓建物依上開鑑定報告書第五頁所記載之修復項目、方法及費用(如附件二)為回復原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 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 物者,亦有效力。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 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40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16 條第1 項後段及第380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 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 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 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 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 就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 ○0 號建物(下稱系爭4 樓建物)之廚房、浴室漏水,對 被告起訴請求容認原告進入其所有新北市○○區○○路○ 段000 巷00弄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5 樓建物)對廚房 、浴室之排水管漏水進行修復行為及給付新臺幣(下同)



198,000 元,經本院100 年度板簡調字第499 號受理後, 兩造於101 年1 月3 日成立調解,被告願容忍原告進入系 爭5 樓建物進行漏水維修工程之檢修,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本院100 年度板簡字第499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全案卷宗, 核閱無訛,應認該訴訟上和解所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 力,僅及於原告所有系爭4 樓建物於101 年1 月3 日前浴 室、廚房漏水之修復及損害賠償。原告於本件則係針對系 爭4 樓建物之客廳平頂之近幾年漏水情事,而聲明請求: ⑴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4 樓建物之客廳平頂修復至不漏 水的狀態,修復方法為:依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107 年10月5 日新北土技字第1757號報告書第6 頁所記載 關於系爭5 樓建物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並 將原告所有上開4 樓建物依上開鑑定報告書第5 頁所記載 之修復項目、方法及費用為回復原狀,二者顯係針對不同 漏水事件所生之損害為請求,並非同一訴訟標的,而非屬 同一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不受前案訴訟上和解與 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分為新北市○○區○○路○段00 0 巷00弄00號之4 樓及5 樓住戶,原告所有系爭4 樓建物之 客廳平頂受被告所有系爭5 樓建物漏水所致損害長達六、七 年之久,經再三向被告反應維修事宜,皆遭拒絕,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184 條第1 項、 191 條提起本件,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4 樓建物之客 廳平頂修復至不漏水的狀態,修復方法為:依財團法人新北 市土木技師公會107 年10月5 日新北土技字第1757號報告書 第6 頁所記載關於系爭5 樓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 用,並將原告所有系爭4 樓建物依上開鑑定報告書第5 頁所 記載之修復項目、方法及費用為回復原狀。
三、被告則以:有關前陽台部分雖然有水龍頭但是都沒有使用, 縱使下雨也不會有水潑進來,當天測試是把前陽台放水測試 壹個下午。水不是從被告樓上漏下,還需要被告負責嗎等語 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4 樓建物之客廳平頂因被告所有系爭 5 樓房屋漏水受有損害,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回 復原狀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惟經本院囑託兩造合意 之鑑定單位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提出新 北土技字第1757號鑑定報告書,其鑑定結果則認「四樓之 客廳平頂漏水,與五樓有關,係五樓前陽台地坪防水層年 久老化失效導致。」,並鑑定修復方式、費用如下:



「(二)四樓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費用。
1.修復項目:木作天花板拆除、混凝土平頂油漆刮除、白 華清理、重新油漆、燈座固定、燈光片PS板、木作天花 板重新施作及油漆。
2.修復費用:含材料及工資預估為新台幣34,650元(含稅5 %),修復費用明細請詳表2。
表2、四樓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費用估算表
┌─┬──────┬─┬─┬───┬───┬─────────┐
│ │ 項目 │單│數│單 價│金 額│ 說 明 │
│ │ │位│量│ │ │ │
├─┼──────┼─┼─┼───┼───┼─────────┤
│1 │家具及地坪保│式│1 │1,500 │1,500 │ │
│ │護 │ │ │ │ │ │
├─┼──────┼─┼─┼───┼───┼─────────┤
│2 │既有木造天花│工│1 │3,500 │3,500 │ │
│ │板拆除運棄 │ │ │ │ │ │
├─┼──────┼─┼─┼───┼───┼─────────┤
│3 │混凝土平頂油│式│1 │1,000 │1,000 │ │
│ │漆刮除、白華│ │ │ │ │ │
│ │清理 │ │ │ │ │ │
├─┼──────┼─┼─┼───┼───┼─────────┤
│4 │混凝土平頂研│工│2 │3,000 │6,000 │面積約6.47㎡,連工│
│ │磨、批土、油│ │ │ │ │帶料 │
│ │漆 │ │ │ │ │ │
├─┼──────┼─┼─┼───┼───┼─────────┤
│5 │木作天花板施│式│1 │15,000│15,000│含燈光片PS板、燈具│
│ │作(6. 47m2連│ │ │ │ │按裝 │
│ │工帶料) │ │ │ │ │ │
├─┼──────┼─┼─┼───┼───┼─────────┤
│6 │運雜費 │式│1 │3,000 │3,000 │ │
├─┼──────┼─┼─┼───┼───┼─────────┤
│7 │其他 │式│1 │10% │3,000 │(1+2+...+6)×10%│
├─┼──────┼─┼─┼───┼───┼─────────┤
│8 │營業稅5% │式│1 │5% │1,650 │(1+2+...+7)×5% │
├─┼──────┼─┼─┼───┼───┼─────────┤
│ │總計 │ │ │ │34,650│ │
└─┴──────┴─┴─┴───┴───┴─────────┘
(三)五樓部分應修復至不漏水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 修復費用。
研析:




1.修復項目:五樓前陽台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 2.修復方法:先將樓五樓前陽台地坪磁磚敲除運棄,表面 清理乾淨後,以彈性水泥塗抹至少3 次以上,每次塗抹 後須完全乾燥後才能再次塗抹,其中地面與牆面交界處 ,應以30cm寬之不織布覆蓋後,才能塗抹彈性水泥,最 後貼做地坪磁磚。
3.修復費用:含材料及工資預估為38,473元(含稅5%), 修復費用明細請詳表1。
表1、五樓修復費用明細表
┌─┬──────┬─┬──┬───┬───┬───────┐
│ │ 項目 │單│數量│單 價│金額 │ 說 明 │
│ │ │位│ │ │ │ │
├─┼──────┼─┼──┼───┼───┼───────┤
│1 │既有地坪磁磚│工│1 │3,500 │3,500 │打石專業工 │
│ │敲除 │ │ │ │ │ │
├─┼──────┼─┼──┼───┼───┼───────┤
│2 │地坪磁磚廢棄│工│1 │1,700 │1,700 │小工 │
│ │物裝袋及搬運│ │ │ │ │ │
├─┼──────┼─┼──┼───┼───┼───────┤
│3 │地坪磁磚廢棄│車│1 │3,000 │3,000 │ │
│ │物運棄 │ │ │ │ │ │
├─┼──────┼─┼──┼───┼───┼───────┤
│4 │素地清理 │式│1 │600 │600 │ │
├─┼──────┼─┼──┼───┼───┼───────┤
│5 │彈性水泥防水│㎡│7.91│550 │4,350 │地面牆角貼不織│
│ │層施作 │ │ │ │ │布 │
│ │(底、中、面│ │ │ │ │ │
│ │塗共3道) │ │ │ │ │ │
├─┼──────┼─┼──┼───┼───┼───────┤
│6 │地坪磁磚材料│片│208 │20 │4,160 │含5%損料 │
│ │費(20*20cm石│ │ │ │ │ │
│ │英 磚) │ │ │ │ │ │
├─┼──────┼─┼──┼───┼───┼───────┤
│7 │水泥、砂及磁│式│1 │3,500 │3,500 │ │
│ │磚填縫劑材料│ │ │ │ │ │
│ │費 │ │ │ │ │ │
├─┼──────┼─┼──┼───┼───┼───────┤
│8 │材料搬運費 │工│1 │2,500 │2,500 │人工搬運至5樓 │
├─┼──────┼─┼──┼───┼───┼───────┤
│9 │地磚貼作工資│工│2 │3,500 │7,000 │ │




├─┼──────┼─┼──┼───┼───┼───────┤
│10│廢料清理運棄│車│1 │3,000 │3,000 │ │
├─┼──────┼─┼──┼───┼───┼───────┤
│11│其他 │式│1 │10% │3,331 │(1+2+...+10)│
│ │ │ │ │ │ │×10% │
├─┼──────┼─┼──┼───┼───┼───────┤
│12│營業稅5% │式│1 │5% │1,832 │(1+2+...+11)│
│ │ │ │ │ │ │×5% │
├─┼──────┼─┼──┼───┼───┼───────┤
│ │總計 │ │ │ │38,473│ │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767 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 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 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 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 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同法第191 條亦有明文。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同法第213 條第1 項規定亦可參照。查原告所有系 爭4 樓建物之客廳平頂漏水,係被告所有系爭5 樓建物之 前陽台地坪防水層年久老化失效導致,已如前述,是依上 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應依上開鑑定所示修復項目、方法 及費用,修復系爭4 樓建物至不漏水的狀態,並就系爭4 樓建物因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即依鑑定所示修復項目、 方法及費用為修復,原告之主張,即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基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4 樓 建物之客廳平頂修復至不漏水的狀態,修復方法為:依財 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 年10月5 日新北土技字第 1757號報告書第6 頁所記載關於系爭5 樓建物之修復項目 、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並將原告所有系爭4 樓建物依上 開鑑定報告書第5 頁所記載之修復項目、方法及費用為回 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