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聲字第7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聲明異議人 秦嘉文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林怡伶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林隆輝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葉惟欣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郭林益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周平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虞雪芬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詹月娥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駱宏偉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潘香菊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謝正偉
即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人 林益輝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所為之處分(
新北警峽刑字第10733738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秦嘉文、林怡伶、林隆輝、葉 惟欣、郭林益、周平、虞雪芬、詹月娥、駱宏偉、潘香菊、 謝正偉、林益輝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0時32分許,在新北市 三峽區弘道路民族街000電線桿旁小路唯一民宅屋內,共同 以九天牌為賭具賭博財物,經警當場查獲,原處分機關乃以 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之規定,裁處聲明異 議人罰鍰各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依同法第22條規定 沒入聲明異議人所有供賭博財物之賭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警方查獲之民宅為一偏僻農舍,真正供 人聚賭之處係位在該農舍庭院再往內之僅能容納約53人之房 間內(附件光碟00:37處),而警方查緝時,異議人全數係 坐在庭院聊天,並無任何賭博行為,更無進入該房間內賭博 ,且該房間內當場已查獲53人,顯然異議人根本不可能再進 入該房間內賭博。惟三峽分局員警當場不理會異議人之說明 ,硬是指稱異議人亦是賭客,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異議人 各裁處9,000元外,還硬將異議人隨身之金錢認定為賭資而 全數沒收,不論異議人如何解釋說明,三峽分局全然不予理 會等語,為此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 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文 規範。經查,證人即賭場負責人謝正偉於警詢時證稱:「( 問:警察於現場查獲賭場負責人你本人、工作人員陳森澤、 陳韋杋、賴建均、陳文宇及賭客鄭建邦等72人,共77人,現 場賭客是否均有參與賭博?)答:我都在外面,我不知道其 他人是否參與賭博。」、「(問:你們是以何種賭具賭博? 賭法為何?)答:以天九牌經營賭博。莊家發4門排,賭客 輪流作莊,各家依點數組合論輸贏,點數大為勝者,其餘賭 客自己選擇一家牌下注,賭注沒有上限,最少下注金額500 元,莊家洗牌2次就換人做莊。」;證人即該賭場把風人員 賴建均證稱:「(問:該職業賭場以何種方式賭博財物?賭 法為何?下注賭資有無上限?現場共有幾人共同參與賭博? 你次次輸贏?)答:據我所知是在賭「黑粒仔」,賭法我不
清楚,因為我都在外面把風,沒有到裡面去。現場遭你們警 方查獲到的人幾乎都是去賭博的。我只是負責在外面把風所 以沒有賭。」;證人即該賭場接送人員陳文字證稱:「(問 :該職業賭場以何種方式賭博財物?現場共有幾人共同參與 賭博?你此次輸贏多少?)答:我不知道裡面在賭什麼。我 沒有到裡面過。在賭場裡面的幾乎都是去賭博的。我只是負 責在外面接送賭客所以沒有賭。」,而在現場參與賭博之賭 客即證人張駿昇於警詢時亦證稱:「(問:該職業賭場以何 種方式賭博財物?賭法為何?下注賭資有無上限?現場共有 幾人共同參與賭博?你此次輸贏多少?)答:以天九牌經營 賭博。莊家發4門牌,賭客輪流作莊,各家依點數組合論輸 贏,點數大為勝者,其餘賭客自己選擇一家牌下注,賭注沒 有上限,最少下注金額1000元,莊家洗牌1次就換人做莊。 我不清楚,現場全部的人員都有賭博。我這次輸10萬元。」 等語,此有渠等調查筆錄附卷可稽,參酌證人即賭場負責人 及現場參與賭博之賭客與異議人間素無閒隙,亦無仇怨,衡 情斷無設詞誣陷之理,是其等人之證詞洵堪採信。四、異議人雖辯稱渠等進入賭場並未參與賭博,或應友人之邀, 在庭院外聊天,或陪同友人進賭場賭博云云,惟本院查:本 件賭場為躲避查緝而設於荒郊野外,需由專車接送,並於賭 場內外僱用把風人員,管制人員進出,經營賭場者豈能冒消 息走漏被查獲之風險,任令不相干人等在賭場內外聊天、休 息並隨意出入?且本件賭場現場提供餐飲、香菸、檳榔供賭 客食用,係以營利為目的之賭場,何必讓不相干的人無償取 用其所提供之食物?況本件查獲當時為半夜00時32分,若非 為參與賭博,異議人等何故會三更半夜專程跑到荒郊野外去 聊天,顯然不合常情。況且,在賭場裏賭博本來就是一個動 態過程,有的人會一直下注,有的人可能先觀察別人怎麼賭 ,有的人會換來換去轉轉手氣,有的人賭累了會休息一下, 各種情況不一而足,因此異議人等就算於查獲的當下,處於 休息的狀態,本院認為依據前述的事證,仍然足以認定異議 人等有參與賭博財物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之維護與 社會安寧。
五、綜上所述,移送機關據以認定異議人等有參與賭博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異議人等空言 否認賭博行為,尚難採認,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