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240號
PCEM,107,板秩,240,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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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峻漢 


      林倫仰 


      張先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1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4234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漢林倫仰張先一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峻漢林倫仰張先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0月21日2時3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被害人吳冠頡廖師賢徐連凱)。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峻漢林倫仰張先一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害人吳冠頡廖師賢徐連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18,000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林峻漢林倫仰張先一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審酌被移送人 等僅因誤會,即加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至移送意旨另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另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72條第1 款規定之情事,請本院一併審理等語,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者,處6,000元以下罰 鍰,依同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應由移送機關自行處罰,本 院無從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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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