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柯仲達
黃緯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10月2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526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仲達、黃緯宏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扣案之鐵棍1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0月17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因互起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 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柯仲達、黃緯宏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鐵棍1枝照片。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2 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 互相鬥毆。審酌被移送人2 人僅因互起口角,被移送人柯仲 達與黃緯宏便持鐵棍互相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 恐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 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扣案鐵棍1 枝為被移送人黃緯宏所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 為柯仲達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及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