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172號
PCEM,107,板秩,172,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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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7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萱 
      陳思翰 
      楊名萱 
      林○吟 
      林依璇 
      儲思羽 
      唐○哲 
      龔○翔 
      陳○慶 
      劉○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8月2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659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萱陳思翰楊名萱林○吟林依璇儲思羽唐○哲龔○翔陳○慶劉○霖均不罰。
理 由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 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明定。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萱陳思翰楊名萱林○吟林依璇儲思羽唐○哲龔○翔陳○慶劉○霖等於 107年8月6日23時51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號(捷運南 勢角站出口)聚集,警方接獲民眾報案而前往處理,因認被 移送人等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之意圖鬥毆 而聚眾等語。
三、經查:被移送人等10人均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並 陳稱現場沒有刀械、球棒或其他違禁物,亦無人有鬥毆行為 ,依卷內資料亦未見警方於現場扣得刀械、球棒等具殺傷力 物品;另依被移送人林○萱雖於警詢時陳稱:「(問:妳與 其他人有無與對方發生衝突?你有無出手攻擊對方?是否有 人受傷?)沒有,可是有個男生好像喝醉了,突然用手推我 脖子(有抓傷的痕跡),但我沒有反擊。現場只有我受傷。 」等語,被移送人楊名萱於警詢時陳稱「(問:現場有無發 生鬥毆情事?)沒有,只有對方一位白衣男子推了我朋友林 ○萱一下,然後警察到場他們都離開了。」等語,被移送人



林○吟於警詢時陳稱:「(問:當時情形為何,請你詳述之 ?)…。那時候我沒下車,我跟陳思翰在車上等他們講完, 但是有看到一個男生(穿白色衣服)動手打林○萱,我跟陳思 翰就下車,我們看到打林○萱的那個男子一直對著林○萱吼 。」等語,被移送人林依璇於警詢時陳稱:「(問:當時情 形為何,請你詳述之?)…。我們跟梓梓已經講完了,準備 要離開後,就一個身穿白色全身酒味男生突然衝過來打我朋 友(林○萱)的胸口,我們直問他為什麼要打她,他就一直對 我們亂吼,還一直往我們靠近,然後我們就往捷運站裡面走 ,準備要離開,警察就來了。」等語,被移送人儲思羽於警 詢時陳稱:「(問:當時情形為何,請你詳述之?)現場有 很多不認識的人(約20人),我看見其中1 個看似喝醉酒的男 生推了我的朋友林○萱一把,然後那個男生就靠近我們,用 很兇的態度對我們怒罵,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做這些行為, 他罵完沒多久警察就來了。」等語,可知除被移送人林○萱 曾遭身著白衣之不明男子攻擊外,現場並無發生其他肢體衝 突,且該名動手之白衣男子所為攻擊行為亦難認與被移送人 等當日到場之原因有關。此外,卷內並無其他相關事證可資 證明被移送人等10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尚難僅憑被 移送人等10人於上揭時、地出現,即認其等有意圖鬥毆而聚 眾之非行。從而,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等10人意圖鬥毆而聚 眾等情,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不罰之諭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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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