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171號
KSDV,89,訴,2171,200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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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七一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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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