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1418號
TPSV,107,台聲,1418,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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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李才幹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惠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2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28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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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