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1354號
TPSV,107,台聲,1354,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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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
746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除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以外之聲請人就其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另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再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均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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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