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追加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805號
TPSV,107,台抗,805,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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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5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追加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裁定(91年度重上字第11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7年2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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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