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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重訴字,107年度,5號
STEV,107,店重訴,5,2018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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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被上 訴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自然人代表 李蕎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 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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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寵愛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