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835號
STEV,107,店補,835,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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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朱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9,3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
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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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