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818號
STEV,107,店補,818,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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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蘇憲峰 
      蘇貞如 
      張銘芳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煥鈞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有所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謝進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狀僅
  聲明被告應將占有原告土地之建築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並返還不當得利等語,就原告主張被告等所有建築物
  占有原告各筆土地之坐落位置、面積均未載明,與上開民事
  訴訟法規定不符,且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正原告所有各筆土地之最
  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原告主張各筆土地遭被告等人無權
  占有面積(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
  提出各筆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如未提出預估面積,本院即
  以全部土地面積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
  徵及繳納裁判費(請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無權占用面積乘以
  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計算應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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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