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施智瀚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信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就請求身體損害部分,免納
裁判費;至於請求財產損害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