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07年度,69號
STEV,107,店事聲,69,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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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69號
聲明異議人 劉慕樺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務人陳政宇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
異議人就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435 號支付命令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07 年10月5 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15435 號支付命令所為駁回其聲請之 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2 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 規定,係以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 揭規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 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以契約之相對人為環球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因就其負責人戶籍未查明,僅以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為原因事實,而為發支付命令之請求,並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求准支付命令之裁定,俾明異議人之真意及系爭契 約之內容,系爭裁定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系爭支付命令之聲 請,非屬適法,爰依法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資為抗辯。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 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 此,若法院對支付命令之聲請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駁 回其聲請,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移送訴訟之規定,此乃 為求督促程序迅速進行之故,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應為民 事訴訟法第28條之特別規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 ,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



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 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 1 條第1 項及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以「陳政宇」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本件異議人係本於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債務 人即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支付命令之管 轄法院,侵權行為地並非支付命令據以定管轄之依據,則相 對人陳政宇戶籍地於臺中市豐原區,應屬臺灣臺中方法院管 轄,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再者,聲明異議 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而提起,而本院所需審究者 乃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故應以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時所存之資料為判斷依據,本件聲明異議人雖於 司法事務官駁回而提出聲明異議後於107年10 月18日以民事 聲明異議狀表示債務人為「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應以其營業所所在地為管轄云云,惟觀聲明異議人於107 年 10月3 日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上載明債務人為「陳 政宇」,則本院司法事務官以陳政宇之戶籍地非屬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為由駁回異議人聲請之處分, 並無違誤,是異議人所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倘異議人起訴請求,則依其所請求之訴訟標的以定管轄 法院,附此敘明。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服者,得抗告至二審法院;惟若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者(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則不得抗告至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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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