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7年度,549號
SSEV,107,新小,549,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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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549號
原   告 達億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進 
被   告 何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5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被告原為原告之員工,負責收繳客戶購 買手機及配備之款項,惟被告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民國105年10月間起至106年3月間止,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任職期間,收受因上開業務有關款項共計新 臺幣(下同)63,770元,卻未繳回原告而侵占入己,嗣兩造 協商後被告承諾於106年6月10日將上開款項匯還,卻未履行 。另被告竊取原告所有Apple iPhone 7 (128G)手機1支(市 價28,5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及第544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2,270元。三、理由:
(一)侵占63,770元部分之證據:
1.被告於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37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之偵查 中坦認其於104年10月起至106年4月止為原告之員工,且有 侵占原告之款項共63,770元等語。
2.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提出之犯罪整理表、偽造及侵占 款整理表、相關憑證影本。
3.被告親簽之自白書及和解書「本人何國豪於台哥大海佃門市 就職期間藉由職務方便多次侵占公款…第一階段:67,521元



於6月10日匯入公司指定帳戶」1紙。
4.被告並因上情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 核對無誤。
(二)竊取手機部分之證據:
1.另被告於任職被告期間之105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前之 某時侵占原告店內Apple iPhone 7 (128G)手機1支(市價 28,500元)乙節,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偵緝字第796號偵查後起訴在案,有起訴書1份在卷可稽。 2.蘋果公司網站Apple iPhone 7手機售價1紙。 3.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信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占上述手機等情為真實。
(三)被告上述行為,均屬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原告自得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同額之損害。又其中 侵占客戶繳交之款項63,770元部分,被告簽立和解書既然允 諾於106年6月10日將該筆款項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即屬兩 造嗣後已確認該損害賠償債務應於是日履行,被告迄今仍未 履行,被告應自約定期限屆滿後即106年6月11日起負遲延責 任。另侵占手機28,500元部分,則未約定給付之期限,被告 應自受催告後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7年10月20日)起 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第544條為 同一內容之請求,係就同一給付目的之數請求權合併起訴之 選擇合併,本院既已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無庸再就他請求 權裁判,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別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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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億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